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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0.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1.0分钱,商业用电1.5分钱,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农业生产用电0.8分钱。
  2.自来水用电暂按0.45元/千瓦时执行(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
  3.丰水期结晶硅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3779元/千瓦时执行、丰水期冶炼用电按单一制电价0.4439元/千瓦时执行(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8分钱),用电量应视丰水期电网电量平衡后富余情况安排,不实行峰谷电价。

  附件7
  浦城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52000.505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0.79000.7700     
三、商业用电0.88000.8600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0.67350.65350.63350.61350.5935  
五、大工业用电 0.58170.56170.54170.52173624
其中:化肥生产用电(省补电量) 0.2730   2416
化肥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3650   2416
农药生产用电(县补电量) 0.3943   3624
六、农业生产用电0.66460.64460.6246    
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1170.1917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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