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10〕2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6日
湖北省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切实增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全省扶贫开发进程,提高扶贫开发质效,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9〕8号)和《
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贫困地区和插花贫困地区市县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所辖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20%比例对贫困地区和插花贫困地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扶贫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扶贫工作负总责。
2、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扶贫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抓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搬迁扶贫、贫困户动态管理、老区建设和脱贫奔小康试点县等各项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