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认定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进入预备期的省工程中心,可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并可优先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
对于已通过正式认定二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后续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省工程中心,须编制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报送相应申报部门。
第二十条 申报部门审查通过后,将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正式认定的省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省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省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通过申报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省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省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申报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省工程中心,申报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省投资、撤销省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省工程中心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