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是:
(一)坚持高水平、专业化,具备先进的设施、高层次的人才、显著的技术优势和突出的专业特色。
(二)坚持目标导向,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有重点地推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
(三)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合作机制。
(四)坚持整合创新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以增量投入带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的,应适当安排配套支持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发布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三)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企业是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申报部门具备资金配套条件并拟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文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相关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