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个人申请。属个人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款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受理。申请办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需到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递交申请资料,办事窗口应当场审验核对相关原件资料;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核积分。各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在受理积分登记申请之后,应严格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对照入户城镇积分指标,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积分登记表》相应项目审核登记申请人得分,并交回申报单位或申请人。作为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的积分依据,在全市互认、流通和接续。
积分登记经办机构对受理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建立台帐,编号备查。
第十一条 入户文件的签发。申请入户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或产权房屋所在地入户。
以就业地为入户地的,市人社部门自收到区县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报资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函复申报单位或负责初审的区县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积分入户农民工就业单位属于市中心城区的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签发《入户通知书》(附件4)和《入户卡》(附件3);申请积分入户农民工就业单位或个人代办机构属于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由区(县)级人社(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应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附件5)。
以产权房屋所在地为入户地,且产权房屋所在地与就业地不在同户籍统一管理区域的,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的人社(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签发《入户卡》的情况函告拟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人凭《入户通知书》、《入户卡》和《房屋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各区县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入户分别按当地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即经核准入户的农民工入户我市城镇户口,入户地属市中心城区的应按汕头市中心城区户口迁移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三区一县的应按区(县)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推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第十三条 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指标,但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的申请按照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办理办法执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由公安部门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最长为3年。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并可在居住地享有粤府办[2010]32号第四条所规定的权益和服务。
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农民工本人需持以下资料,到拟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填报《入户申请审批表》:
(一)《入户卡》;
(二)经人社(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汕头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原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学历职称证书、计划生育证明(如当事人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其计划生育证明应注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单据)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随迁人员需提供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款要求提供。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农民工的入户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五条 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办理积分制入户的农民工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县公安机关办证中心办理就地“农转非”入户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符合《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七条 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规定条件以及现行其他入户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用人单位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退回入户申请,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办理入户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在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汕头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