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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自费药品费用在单次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控制在5%以内,市、区(县)两级控制在10%以内,省级控制在15%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示制度。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报销药品目录及其价格和优惠服务项目等。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告知制度。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经其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参合农民出院时要及时告知优惠服务、费用减免情况,以及治疗结果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建立警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门诊单次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对因违规造成医药费用大幅增长的,要予以警示和书面告诫,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住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具体标准按省卫生厅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设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年检查、监督辖区新农合工作。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监督新农合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新农合基金收支和专款专用情况。
  (三)监督审计新农合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四)监督检查合管办等相关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征求、听取和反映参合农民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和参与处理新农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区合管办采用通报等形式每季公布基金运行情况。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农民医药费用补偿情况。村新农合管理小组每月公示参合农民补偿及其他新农合信息。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收缴参合金及审核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的。
  (二)工作失职、违反财会制度、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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