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十五日
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