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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情况的通知

  备注:(1)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是指在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制革、电镀等行业产生的含铬、铜、镍、铅、锌、镉等重金属的废物。
  (2)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废弃包装物:是指医药包装、农药包装物等沾染过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
  (4)废矿物油:是指石油开采、炼化,机动车、工具、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以及工矿企业等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种油泥、废机油、废柴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等。
  (5)废催化剂:是指在石油炼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6)其它:是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上述危险废物的其它危险废物。
  填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现状调查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废物类型

产生量

收集量

贮存量

利用量

处置量

规模(吨/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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