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建立统一健全、职责明确、对策有效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政发〔2010〕21号)要求,结合我区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和目标任务,为做好全区节能减排适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资源节约基本国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大力实施结构调整为根本、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围绕壮大支柱产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预警预测,建立健全能耗预警调控制度,提高能耗预警调控管理水平,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调控目标。
1.总体目标。确保完成今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3.7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的目标。
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1)节能方面。全年实现节能量242万吨标准煤(按全年单位生产总值增速为14%测算,下同),下半年需完成节能量372万吨标准煤。工业领域,全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年的2.235吨标准煤降低到2.123吨标准煤,能耗降低5%,全年完成节能量315万吨标准煤。下半年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上半年的2.291吨标准煤降低到2.123 吨标准煤,降幅7.91%。采取严厉措施对铁合金、电解锌、电解铝、钢铁、水泥等170家企业实施210万千瓦的限产措施。企业限产停产后,预计9-11月3个月可折减少能源消耗261万吨标准煤。其他领域,通过严格控制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过快增长,在确保党政机关、部队、医院等重要场所正常用电情况下,对商场、宾馆、饭店的空调和照明设施执行严格的节能标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每月限电5亿千瓦时,预计9-11月3个月可减少能源消耗折80万吨标准煤。(2)减排方面。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94万吨以内,减排10.60万吨。下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2.17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2.1万吨,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负荷率运行。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2.2万吨以内,减排9.37万吨。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2.3万吨以内,严格执行12家火力发电企业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