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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3.全区实施预警调控方案。2010年二季度末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未达到2.8%,三季度末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未达到3%,全区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下半年控制指标(43825吨)的30%,高耗能产品产量产生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28000吨,即可实施预警调控方案。化学需氧量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已启动(桂政办电〔2010〕151号),各市必须严格按方案控制目标执行。

  4.各市实施预警调控方案。(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线。2010年三季度末,南宁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幅未达到2%、柳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5%、桂林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5%、梧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1%、北海市同比降幅未达到1.5%、防城港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钦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0.5%、贵港市同比降幅未达到5.5%、玉林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百色市同比降幅未达到6%、贺州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河池市同比降幅未达到2.5%、来宾市同比降幅未达到0.5%、崇左市同比降幅未达到3.5%,必须实施本市预警调控方案。(2)主要污染物减排控制线。各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控制线仍按桂政办电〔2010〕151号文要求执行。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落实责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各部门间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启动预警调控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分工要求,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预警调控方案的启动、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预防为主,及时启动。各市及各重点能耗企业要明确节能减排任务,采取更加有力、见效更快的措施,切实落实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由于我区上半年节能减排指标不降反升、形势严峻,必须从2010年9月起启动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

  3.统筹全局,确保完成。围绕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顺利实施。

  二、实施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机构。

  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为自治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机构。各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为本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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