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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三)预警调控程序。2010年三季度末未达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线的市必须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办。

  1.工业节能调控。对重点能耗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的措施,对我区170家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提前检修、轮流停产的方案(附件1,2),如果三季度末仍达不到节能降耗目标预计完成率,调控方案继续实施至年底,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调控企业名单。

  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调控。根据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上半年各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分配各火电企业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附件3)。通过实行动态管理,使全区火电企业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5.86万吨以内。控制非电企业煤耗量和高耗能产品产量,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自备电厂)煤耗指标控制(附件4),对钢铁、生铁、粗钢、锌、氧化铝、电解铝、水泥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附件5),使非电行业二氧化硫全年新增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6)。

  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调控。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附件7)。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实行生产审批(附件8)。落实淘汰落后产能(附件9)。

  (四)调控对象。以下企业和项目作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的重点对象。

  1.节能降耗:(1)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虽已列入淘汰计划,但尚未完成淘汰的企业;(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项目竣工未经节能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3)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4)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5)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6)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7)耗能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8)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2.污染减排:(1)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2)脱硫设施不稳定运行的火电企业;(3)高能耗产品重点生产企业;(4)运行不正常、未达到处理负荷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5)末端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季节性生产重点企业。

  (五)调控进度报告。启动预警调控的市,每月10日前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厅。异动情况消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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