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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区级国有林业资产;指导全区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九)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管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区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全区花卉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管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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