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等;
(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资产,社区集体资产承包者上缴的承包费、管理费和租金等;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土地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等;
(五)各级政府、各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的无偿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以及各级政府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的资产等;
(六)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拥有的商标、商誉、信用、专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社区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应依法登记确权,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社区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重大集体资产的确权登记及权属变动情况,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社区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社区集体资产。
第三章 社区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涉及社区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应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一)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等)的确定;
(二)社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变更和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处置;
(三)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社区集体资产用于担保;
(四)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需要决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社区集体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