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中介机构;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保、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评价)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造价、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代理记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各类经纪机构。
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环保评价(评估)机构、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营利性有偿服务机构,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执业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中介机构资质。是否持证执业并依法年检;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执业场所;是否经过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清查执业人员资格。对照有关规定,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机构兼职的问题;审查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兼”、“挂”、“靠”的情况。
(三)检查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评估、鉴定、验资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的问题;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行贿或收礼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检查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是否真实,是否有不记、漏记或少记等现象;是否存在做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
(五)检查中介机构收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机构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以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问题;是否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回扣”或“分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