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并负责摸清行业协会的组建情况,对条件成熟但尚未组建行业协会的,要在9月底前组建完毕;对组建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探索采取挂靠相近行业的办法,将其纳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的作用。同时,会同行业协会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平台。真正建立起“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协助、中介机构自律”的工作机制。
(十六)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市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市效能办负责检查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并对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效能问责。
(十八)市惩防体系办公室负责督促与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的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相关规定纳入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将清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抓。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并积极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清理整顿工作信息。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真抓实干。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按照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在中介活动中搞商业贿赂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查严办。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脱钩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