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6.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
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3号)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规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实行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7.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中要通过合法性、合理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变更或终止,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8.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反馈,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维稳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逐步深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建设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10.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加强对各级部门执行“三统一”制度的督促检查,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及市、县两级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