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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卫人〔2010〕39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卫生局、财政局:

  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乡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效措施。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援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和鼓励执业医师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根据中央项目安排,2010年度为乡镇卫生院招聘30名执业医师。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招聘范围:本省无执业医师且有空余人员编制的乡镇卫生院(详见附件1)。

  (二)招聘对象: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愿意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决心。

  3.身体健康。

  4.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市县本镇人员优先考虑。

  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正式职工)和在村级卫生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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