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原则和程序
(一)招聘工作按照政府推动、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招聘工作按照申请和确定计划、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集中培训、注册上岗的程序进行。
1.申请和确定计划。县(市)级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招聘岗位和需求数量,填报《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申报计划表》(附件2),汇总上报省卫生厅统筹确定。
2.发布公告。分别在省卫生厅网站、《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等网站和媒体,发布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公告,公布需求计划、招聘步骤、联系方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3.自愿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4张及本人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资格审查。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5.考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等。考试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6.体检。考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未按时体检的,按考试顺序依次递补。
7.公示监督。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招聘人选,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签定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所在市县卫生局、聘用乡镇卫生院与受聘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为5年。
9.岗前培训。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受聘医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1-2周。
10.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四、受聘人员待遇
(一)受聘执业医师在聘任期内,按现行工资政策享受当地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同等工资及各种待遇,纳入统一管理。
(二)受聘执业医师在工作两年内,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1次(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三)对五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表现较好且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执业医师,可直接录用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招聘之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