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公房承租户提供必要帮助
(一)公房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购买)的住房,一般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在公房未按房改政策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或国有单位所有。
(二)公房在汶川地震中受损的,公房管理单位在维修加固后,按照租赁合同,由原居住家庭继续承租,对承租户不给予重建资金补助。公房维修加固所需资金可在省与各地的灾后重建城镇住房重建结算结余资金中包干安排。
(三)公房在汶川地震中毁损需重建的,可由管理单位按原房屋性质和规模组织重建,继续履行原租赁关系。符合重建规划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它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四)对长期租住公房且符合房改政策,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所租住公房毁损后,允许地方政府对其落实房改政策,完善相关手续,将公房产权转化为房改房产权后,执行自有产权住房毁损重建的相关政策,并予以重建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与各地的结算结余资金中包干安排。对临时、过渡性租住公房以及不符合房改政策的居民家庭,不能通过房改转化公房的产权关系,不给予重建资金补助。
三、积极支持毁损非住宅房屋重建
(一)非住宅房屋主要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厂房、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因灾毁损的非住宅房屋重建可参照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和信贷支持政策。灾区政府对非住宅房屋重建应予以支持和帮助。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房屋,不再征收契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房屋,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