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办理登记变更的,按省政府金融办《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执行,其中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⑴增资申请书;⑵增资决议;⑶新机构章程;⑷验资报告;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二)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分别向注册地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风险防范预案,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质量。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要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要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六、关于担保机构2010年度年检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2010年度年检,应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包括获得一年宽限期的担保机构),在办理2010年度年检时,登记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一栏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且机构名称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联系人:宝东 郝明伟
电话:2639968 传真:3609119
电子邮箱:shangshike@163.com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式样)
2、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式样)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式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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