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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方案》的通知


  (六)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征收方法

  使用城市供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水务集团随同水费一起征收;自备水源的企业和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市水利局征收。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每月结算一次,专款专用。

  四、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继续执行《关于印发对章贡区、黄金开发区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每人每月免交1.5吨自来水费),同时免交每人每月1.5吨污水处理费;重点优抚对象同样享受每人每月免交1.5吨水费和1.5吨污水处理费;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居民用户的50%收取,即0.40元/吨。

  五、执行时间

  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自二○一○年二月一日用水起执行。

  六、市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让群众深刻认识征收污水处理的重要意义,理解和支持即将出台的这项重大价格政策,营造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市物价局:在省统一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范围内,负责制定《关于赣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市财政局: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确保所收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进行测算,污水处理资金由财政按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数量与污水处理企业结算。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水的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促使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以及排放量的确认;对工业企业是否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是否达标排放的确认。

  (五)市民政局:及时、准确向水务集团提供中心城区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社会福利机构名单,以便水务集团在征收污水处理费时按规定予以减免。

  (六)市公安局:此次调价,由于时间紧、调价幅度大、涉及面广,我市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压力,要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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