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郑政文〔2010〕261号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

  为促进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我市环境质量的改善、环保责任目标的完成和环境安全,制定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
  一、警示约谈对象
  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产业集聚园区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警示约谈事项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列入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本年度辖区政府环保责任目标,影响郑州市政府责任环保目标完成的;
  (二)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组织约谈
  1.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持续超过目标值或大气环境质量明显下降,被省、市环保部门通报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的;
  (3)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等环境问题被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1)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辖区承担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完成本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的;
  (3)辖区内因区域、行业性等环境问题被省、市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4)辖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起赴京、到省越级集访或恶性个访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3.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约谈产业集聚园区主任:
  (1)聚集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2)聚集区内因环境污染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