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2010]374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强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劣兽药扰乱兽药市场秩序,确保兽药产品的可追溯,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规定,农业部要求在实施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时对在兽药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确认,并提出抽检与执法联动,对经确认为非标称企业生产的产品,立即按照执法程序处理。
深入贯彻落实兽药GSP要求,进一步做好兽药产品的确认工作,我委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确认制度),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认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确认制度是贯彻实施兽药GSP的有力抓手,是打击流通、使用环节假劣兽药,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积极做好确认制度的宣传指导工作
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确认制度的宣传力度,尽快将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使用单位,使其尽快熟悉和了解确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要加大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的指导,使其自觉执行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确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确认制度的执行情况,区县农委及其兽药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确认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未按要求做好确认工作或未将确认材料归档保存的,应依法进行警告并合理指导;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二)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确认制度,梳理进货渠道,认真按规定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所确认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委托经销协议书、身份证等均应在有效期和法定范围内。应注意相关确认材料的收集保管,作为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及产品质量档案的组成部分,按要求存放,以便追溯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