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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关于发布《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的通知

  (三)本市各兽药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产品确认工作,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0月27日

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兽药,提高本市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兽药产品确认”是指本市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购进兽药产品时向兽药生产企业或(上级)兽药经营企业确认所购兽药合法性的活动。

  第三条 兽药产品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性确认;

  二、 兽药产品的合法性确认;

  三、 (上级)兽药经营企业的合法性确认;

  四、 购进兽药产品的确认。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性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 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兽药产品的合法性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进口兽药通关单复印件

  二、 兽药产品对应的合格检验报告;

  三、 经农业部批准备案的标签、说明书。

  第六条 (上级)兽药经营企业的合法性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与兽药生产企业(或境外企业)的委托经销协议书及委托经销产品目录复印件;

  二、 加盖企业公章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兽药经营企业联系方式及业务代表联系方式。

  第七条 购进兽药产品的确认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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