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办字〔2010〕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
公文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处理各类公务活动时使用的具有固定格式和法定效力的文书。近年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总体上比较规范,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遵守行文规则。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将应报市卫生局审批的公文报送给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没有做到“一文一事”,“请示”没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文尾不标注单位和时间,或只有单位落款没有加盖印章等。二是文种使用不符合要求。有的该用“请示”却用了“报告”,属于“报告”却用“请示”,有的“请示”和“报告”并列合用;在法定公文文种之外随意创造文种等。三是公文格式不规范。用没有文头的白纸报送公文,部分公文的字体和字号使用及排版不符合规定、装订不符合要求等。四是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标记不准确。不按保密规定正确标注密级,标注公文的缓急程度不规范。五是审核把关不严。公文用语不规范、内容表述不准确,错别字较多,甚至把领导同志的姓名、职务写错等。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京政发〔2001〕1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京卫办字〔2010〕60号)等规定,现就各单位报送市卫生局的公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文报送程序
各单位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除市卫生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报送的公文一律交局办公室统一接收,不得直接报送给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卫生局机关有关处室,也不能一份公文多头分送。除市卫生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名义向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向市卫生局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抄送市卫生局领导同志个人。除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直属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活动的公文,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