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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应急资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3应急物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通信保障
  各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6.5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6.8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省国土厅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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