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三、落实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检查市城区各级各相关部门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简称棚改办),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直相关部门也要成立机构,明确专人,配合辖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实行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对于居民安置就地还建或异地还建的建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按文件执行外,其他服务性项目收费按下限收取;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的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优先供应土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因筹资需要等原因,在征得大多数被拆迁人同意后,可实行毛地挂牌出让。

  (四)严格拆迁安置补偿。棚户区改造以实物安置为主,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1实物安置。按照 “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保底还迁,优惠配售”的原则进行就地还建安置。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同意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利用率、用地取得方式等因素,以同区位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评估确定补偿价款。

  3最低保障。对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安置。

  (五)统筹规划安置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地还迁确有困难须异地还迁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异地集中建设还迁房进行安置,异地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限价配售。

  (六)规范运作方式。

  1项目审批。各区对确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