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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五)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屠宰监管技术手段逐步加强。到2015年,全省屠宰加工企业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13个省辖市全面建成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县、屠宰企业四级监控网络。屠宰环节病死、病害肉的生物安全处理率达100%,杜绝病害肉上市。实现所有猪肉经营单位、集伙单位、餐饮企业和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肉品100%的索票索证。
  (六)淘汰落后产能成效显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4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苏南发达地区力争淘汰80%左右。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私屠滥宰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四、设置标准
  (一)设区的市城区。可设置1-2家三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城区周边区域的,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及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设区市、县(市)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需要可设1个一星级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远离设区市、县(市)城区、人口较多、交通不便且周边定点屠宰厂(场)难以组织配送服务的乡镇,可设置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规划的落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施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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