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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二)认真清理整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条例》和本规划要求,对本地区所有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本规划设置要求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但符合本规划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到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现有屠宰厂(场)总量超过区域内规划数的,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最终实现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对于因实施规划而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现有屠宰厂(场)地理位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必须予以撤并、关闭或按照设置规划原则另行选址新建。另行选址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视同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及本规划的要求和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不符合本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政策引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猪场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引导大中型屠宰企业向农村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销售。支持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水平。
  (五)完善市场监管。各级商务、公安、工商、卫生、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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