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沙坡头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0〕314号)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构筑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市于2008年先后实施了“少生快富”纯女户和村干部参加的养老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少生快富”纯女户和村干部的好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99号)精神,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少生快富”纯女户及村干部参加的养老保险有机衔接起来,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新农保中的“少生快富”纯女户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参加新农保正常缴费的未满60周岁农村“少生快富”纯女户,可在享受政府每人每年100元的奖励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按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少生快富”纯女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卫政发[2009]55号)有关规定享受“计生缴费补贴”。
二、“少生快富”纯女户(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纯女户)满60周岁后,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卫政发[2009]55号规定享受市政府每月60元计生养老补贴。沙坡头区未达到60周岁已享受每月60元计生养老补贴的农村妇女,继续享受计生养老补贴(以后不再受理计生养老补贴申请),并正常参保缴费,不享受市政府的计生奖励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计生养老补贴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