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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负责)

  (五)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吉林煤监局、省能源局、沈阳铁路局、省政府法制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要按照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 〔2007〕95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2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三违”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吉林煤监局负责)

  3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4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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