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其升学由就近省、市示范中学审查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一枚,奖励5000元;银牌一枚,奖励2000元;铜牌一枚,奖励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奖励10000元。
(二)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一项奖励名次,按照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办法累计计算。
第八条 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九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10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1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十条 教练员按照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得名次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第1枚金牌,奖励5000元;获第2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10000元(不包括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及其以上比赛带入成绩)。多个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按获奖人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后勤单位领导干部、领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方案由市体育局拟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培养输送金牌运动员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和市体校,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奖牌。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奖励10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获奖),由输送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全省运动会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5000元。
(四)市体校相关有功人员奖励纳入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全省体育大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代表安徽省参加上述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