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七)其他依法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的。
第四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是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立案、认定、调查,提出对行政败诉案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三)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监察、人事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负责对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 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行政应诉案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备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败诉的,追究其败诉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滥用职权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
(八)消极应诉,不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
(九)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败诉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