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信贷沟通协调机制,每年新增贷款优先用于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积极为工业龙头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多形式组织银企洽谈和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企建立良好合作伙伴关系。鼓励工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培育等工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同时,有关部门在产权确认、土地使用、税收征管、环保核查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工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做强、做大。引导工业龙头企业增资扩股,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盟。
(六)支持龙头企业加快战略重组。支持工业龙头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区内外企业。重要矿产资源优先向工业龙头企业配置。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工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在企业注册、税费减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推进企业管理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聘请经纪人,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对上缴税收、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排名年度前10名,且依法经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吸引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工程技术人才在企业中的比重。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优秀技术人才,对高级优秀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八)强化综合服务协调。建立全区工业龙头企业季度分析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工业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事一议。对工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 50户工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增补,对排名靠后的予以淘汰,被淘汰企业取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资格。加大经济环境治理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非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减少各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考察、评比等活动。督促检查国家及自治区对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龙头企业,取消其以上政策享受资格: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出现不守诚信行为的;
(二)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方向不明确,连续2年出现较大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