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
  自勘察设计行业实施注册执业制度以来,注册执业人员对提高我市工程设计质量、繁荣建筑创作、推动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注册人员人证分离、挂靠注册等违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注册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诚信水平,建立更加规范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执业人员应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加强自律
  (一)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尤其是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合法从业、依法执业,坚持执业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越级执业、违规注册、虚假注册。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在初始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等环节,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同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设计水平。
  (三)注册执业人员要对自身执业行为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卖、出借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贯彻落实注册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执业的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规范注册人员管理,强化监督
  (一)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注册人员的管理。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教育工作,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对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注册人员动态考核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年度监督检查材料申报、换领图纸报审专用章等环节,要如实填写注册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认真核实注册人员是否存在人证分离、挂靠注册等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扣押或擅自加盖注册师执业印章;不得允许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串通相互借用注册执业人员;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强化注册执业人员聘用、考核等日常动态监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