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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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