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
(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
(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
(一)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
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