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
(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
(一)招标登记。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发布信息登记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等。邀请招标的,应同时在投标邀请函中附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公开招标的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办法。
(二)招标公示、公告。招标人完成招标登记后,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当日,在主要平面媒体或专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三)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项目性质或有重大瑕疵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活动。
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超过6个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预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