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采取国际招标的,不应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内容及标准、定标方法;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
对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篇。
十六、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由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人承担,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且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由招标人确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十八、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格式、顺序和设计深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