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评标专家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排序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标方法。
评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的原创性、设计水平与质量的高低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高低及对“四节一环保”的体现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总平面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响应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及设计费报价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二十七、评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的安排应与工程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数量相适应。
(二)评标工作应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专家委员会资深组别中抽取的技术专家担任,并从评委中确定1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如投标类型为明标,评标专家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的,评标专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一旦发现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行为的,评标专家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十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按照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有效签章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