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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中心区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监督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纳入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同审批。如需修改,报规划方案批准机关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三章 居住小区建设规划方案的公布

  第七条 规划方案审批生效后三日内,承德市城乡规划局将审批的全部资料及电子版移交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将规划方案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承德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日内,将批准的规划方案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权益人规划许可的条件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 承建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规划方案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项目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与建筑密度、与相邻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学校、社区卫生所、社区用房、停车场地、便民市场、管理用房、公厕、垃圾点、垃圾转运站、绿地、环境、防灾设计、液化气供应站点等便民设施、公益设施、其他室外设施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图纸比例1:50-200)、效果图、周边环境效果图,同时公布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第四章 成立监督验收组织

  第十条 成立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为组长,承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承德市城乡规划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局长、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承德市政府法制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各明确一人为监督验收员,同时吸收建设项目所在地居委会一人,与规划建设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各指派一人,共同组成联合监督验收小组。

  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配套服务设施监督验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任由承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局长担任,成员从监督验收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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