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危险房屋出租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房屋出租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联系电话:86023066):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增加房屋设计荷载的;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五)出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迹象的;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
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其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