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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园、广场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的管理,规范公园、广场秩序,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活动场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公园、广场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园、广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指的公园为:南湖公园、胜利公园、动植物公园、儿童公园、长春公园、天嘉公园、友谊公园、御花园、牡丹园、重庆园、杏花村、林园、君子兰公园、宽城区中心公园、朝阳公园、劳动公园、岱山公园、共青团花园、锦绣公园、北海公园。

  本通告所指的广场为:文化广场、文博广场、锦江广场。

  三、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损坏草坪、树木等绿化植被;

  (二)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非体育运动场地踢(打)球、轮滑、甩鞭等妨碍他人正常活动;

  (四)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滑冰区滑冰;

  (五)擅自发放、张贴或者悬挂标语、海报、告示、传单等各类宣传品;

  (六)赌博、卖艺、乞讨;

  (七)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八)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九)擅自宿营、营火、露天烧烤;

  (十)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和烟花爆竹;

  (十一)在座椅上躺卧妨碍他人休憩;

  (十二)遛狗;

  (十三)捕捞、捕捉动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四)攀爬、移动、涂污、刻划或者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健身器材及其他公园设施;

  (十五)赤膊或者其他不检行为;

  (十六)组织、从事不文明、不健康演艺活动;

  (十七)非公园游船在公园湖内航行;

  (十八)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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