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4号)
为了消除建筑物设施公共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门面装饰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清理整顿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和顶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市政公用交通设施、绿化用地、临街庭院设置、悬挂的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
三、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和门面装饰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业牌匾、门面装饰,不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公安消防要求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六、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门面装饰,未达到公安消防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整改。
七、户外广告设施、商业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对存在破损、污迹、褪色、残损、断亮及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其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修复完善。逾期未修复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八、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