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8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是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统筹城乡发展,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三大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现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将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并为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
缴纳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要求,现就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缴纳社会保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所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对已在迁出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迁入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自愿选择。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1、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