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选择折算办法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可以直接进行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县,待该市、县正式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再予以办理,迁出地参加新农保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已经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从个人户口迁入城镇次月起养老金停发,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待在迁入地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转入其个人账户。
(三)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1、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各设区市缴费满规定年限或在县城、中心镇首次缴纳费用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拟落户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专人受理书面申请,并做到随到、随审、随办,审核参保缴费情况后,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印章。
二、关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需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年限、具体办理程序由落户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统筹地区要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6号)规定,及时做好落户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