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郑建〔201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质量管理,杜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排气道进入施工现场,确保用户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排气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所有在建工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排气道。
1、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排气道进风口须配有符合《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2007)标准要求的排烟防火阀。
2、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要求,向有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
3、监理、施工单位应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的质量。重点检查内容有:(1)生产企业资质;(2)外观质量、尺寸与形位偏差;(3)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外观质量、尺寸与形位偏差;(4)型式检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外观质量、尺寸与形位偏差、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耐火极限性能,要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伪造、串改、过期的产品应清退出场,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在建筑工程上。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加强排气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查,确保安装质量。安装结束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应符合JC/T841的规定,严禁使用陶土坩埚生产的高碱玻璃纤维网格布作为增强材料的排气道;无耐火极限型式检验报告及耐火极限低于1.00h的排气道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对已安装的排气道质量的自查自纠工作。
1、对已进场安装的不合格排气道、止回阀一律退场。
2、对已进场安装的不合格排气道、止回阀予以拆除或由设计单位提出拆除或加固处理意见。
3、所有新进场的排气道、止回阀,要在实体质量检查后,完善进场验收手续。
三、对使用不合格排气道且拒不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