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就医购药行为和医药服务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举报受理部门),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公开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明确举报事项受理程序,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材料由专人保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举报人须明确举报对象、违规行为的事实,明确违规行为发生地点、时间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并注明举报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采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门诊转住院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药品等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多记多收医药费用,或少收、不收参保病人自付费用诱导病人住院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