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承租科室、分支机构和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服务的;
(五)利用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销售生活用品或以药换药、以药换物的;
(六)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证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七)参保人员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八)伪造医疗文书、虚开发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结算、复核、支付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帮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原则上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八条 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提倡实名举报,提供相应证据,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奖励。实名举报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由举报受理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的原则如下:
(一)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经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额按查实违规费用的10%确定,最低为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举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一年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