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5号)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新闻单位:
2009年11月26日,《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就业法规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构建和谐陕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一、要进一步增强对促进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且经济欠发达,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制定
《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
《条例》所确定的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
《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好
《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为搞好宣传打好基础。尤其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统筹安排,组织就业服务、职业培训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及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培训
《条例》,重点学习培训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工作机制、就业援助、财政投入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做好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等各方面的准备。3月底前,各市、县(区)应安排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